張韶涵因合約糾紛 法官判決再賠409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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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/載自網絡

藝人張韶涵與經紀公司青田音樂及福茂唱片的違約糾紛,雙方走上法院之後,再次打到高等法院更一審。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張韶涵須加碼賠償福茂唱片因第7張專輯無法發行而所失利益等,共計409萬2716元。

這起全案緣起于青田與福茂主張,張韶涵並未完成合約中的唱片數,只錄製發行6張唱片,也未接受公司安排演出,因此興訟求償,其中青田求償新台蔽800萬元,福茂求償2665萬元。青田另外要求張韶涵須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4萬元。根據判抉,409萬多元包括,福茂唱片預計發行的第7張專輯「我的願望」的詞曲費、「眼睛裡的光」製作人費及無法發行所損失的利益360萬7616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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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高院更一審認定,福茂唱片在於張韶涵終止合約前,即已著手製作張韶涵第7張專輯,再依林隆璇提交張韶涵前6張專輯的累積銷售量計算,認定張韶涵須加碼賠償福茂唱片因第7張專輯無法發行而所失利益共計409萬2716元。

但張韶涵則指出,與青田原約定5年內錄10張專緝,但青田卻平均1年7月才發行1張唱片,違反市場慣例,且未經她同意,擅自把唱片、演唱工作轉委福茂執行,導致帳目不清。她表示她有權解約。最後,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,以不實言論醜化她,致雙方無法合作,所以才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合約。

文/綜合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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