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然裸露在街上來回行走 男子被判公然猥褻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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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林姓男子日前開車行駛在路上突然將車停下來後,就赤身裸體地從車上走下來,並於該路段來回行走約8分鐘,隨後便開車離去,而隔天該名男子又裸體的從車上下車,裸露下體在某個路段行走,誇張的行徑,讓路過的民眾乍舌。對此,高雄地院審理後,依法判男子拘役30日,得易科罰金。

判決指出,林男有意圖供人觀覽,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。男子先是在高雄某個路段將車停下後,渾身赤裸的露出下半身,在該路段來回行走大約8分鐘後,又若無其事地開車離去,而隔天林男又到了另處慢車道,同樣裸體從車上下車,公然裸露下半身在該處來回走動,男子的當街猥褻行徑,讓路過民眾乍舌,趕忙報警處理。

林男被捕後,坦承自己確實有於上開地點、時間,全裸在路上行走,但否認這般行爲是有故意讓人觀看之意思並辯稱,「有人來時,我就會用雙手遮蔽我的生殖器與胸部。」不過,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、截圖等證據後認為,林男在不特定且自由通行的馬路裸露下體,而並非選擇在人煙稀少的場合,且裸體行走時間長達數分鐘,因此不採信男子的這番說詞,認為其犯行堪以認定。

法官認為,林男為了滿足一己私慾,於不特定多數人自由行通的馬路旁,進行公然裸露的猥褻行為,此舉已經嚴重破壞社會秩序,且讓目擊路人無端受到驚嚇,甚至可能造成他人日後的心理陰影,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,但念及該男子並無前科,依犯公然猥褻罪,判處他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得以新台幣1千元(約RM152)折算一日。

示意圖:法官認為,男子進行公然裸露的猥褻行為,已經嚴重破壞社會秩序,依犯公然猥褻罪,判處他拘役30日。(圖/取自PIXABA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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