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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一名21歲陳姓女大學生,只因不滿周姓女同學在網路撰寫的文章,並認為對對她會造成不利影響,9月26日中午下課時間,陳女拿起一瓶水從周女頭上倒下。周女被當眾淋得全身濕透,感覺被羞辱於是提告,台中地院認為陳女觸犯了「強暴侮辱罪」,判處拘役35日,可易科罰金1萬5000元(約2200令吉),由於她已和周女和解,宣告緩刑2年。
判決書指出,陳女不滿周女在網路上寫的文章,在某教室拿水瓶裝水,直接從周女的頭淋下,造成周女頭髮、全身衣物都被淋濕。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,陳女直認不諱,法官認為,陳女公開「淋水」的這個行為,不僅觸犯公然侮辱罪,使他人感到難堪、有損聲譽,更構成刑法第309條第2項中,以強暴犯公然侮辱,所謂「強暴」,乃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施之暴力而言。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,據此判拘役35日,可易科罰金。
陳女上訴台中地院二審,表示希望法官從輕處罰,法官認為,陳女已經悔改,也得到當事人周女原諒,且雙方已和解,陳女日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雖然駁回上訴,但宣告緩刑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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